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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号多刊经营 品牌杂志社被判赔118万余元

发布时间:2009-03-27 作者: 来源:出版商务周报 阅读量:6354
 

   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审结了中国财经出版社与品牌杂志社合作合同纠纷案,品牌杂志社因一号多刊经营被终审判决赔偿中国财经出版社损失118万余元。

     2001年3月19日,中国财经出版社与品牌杂志社签订了双方共同出资协办《品牌》杂志的协议书,并约定中国财经出版社以信贷方式给予《品牌》杂志必要的生产经营性资金200万元。根据协议规定,中国财经出版社以挂账报销每期《品牌》杂志支出的方式,为品牌杂志社编辑、出版、经营《品牌》杂志累计提供资金220余万元。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,《品牌》杂志在北京停止出版后,品牌杂志社使用其刊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与其他单位合作出版了《品牌/国际家居》杂志。故中国财经出版社以品牌杂志社经营管理不善,并违约在太原另行出版《品牌》杂志,导致在北京出版的《品牌》杂志亏损,给中国财经出版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98万余元,并赔偿前述资金被占用期间发生的利息10万元。 

    法院经审理认为,品牌杂志社在太原同时出版发行《品牌》杂志,严重干扰了《品牌》杂志在北京的广告和发行市场。品牌杂志社在与中国财经出版社合作经营的情况下,在太原另行出版发行该刊物的行为,属于一号多刊行为,已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国财经出版社对此表示认可。据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